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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简史 (1) (此文已搬到新家)

花开的声音 @ 2008-01-05 16:48:44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简史
   在现代社会,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作用与此类似,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借鉴。以下根据时间顺序,对中国古代的有关立法情况做一简述。所述大致包括税收的种类、税率的高低、税款的征管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各个时期详略有异。
    
    一、先秦
    马克思认为,赋税的出现就是国家存在的一种象征。恩格斯曾经说过:"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它是随着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的出现而产生的,"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1]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自然也要建立与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据《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文章开头就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贡》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咸则三埌,成赋中邦。"这就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田赋的制度。据说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孔子就曾说过:"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2]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伊尹受命所作的《四方献令》中规定:"诸侯来献,或无牛马所生,而献远乡之物"。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汉书•食货志》载:"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就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国家,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田赋是西周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
    西周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西周的贡纳有两种,即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邦国之贡按《周礼•天官•大宰》中所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万民之贡实际上也是邦国之贡。其贡法的具体比例:公属地(五百里)上贡二分之一;侯、伯(属地分别为四百里和三百里)上贡三分之一;子男(属地分别为二百里和一百里)上贡四分之一。无论是邦国之贡还是万民之贡都要贡实物。
    对于向周王室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在《兮甲盘》中记载有两道兮甲奉周天子之命到南淮夷地区征收赋税时发布的命令,要求依令缴纳贡赋,及不得潜逃入蛮夷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处以刑罚或诉诸征伐。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征收其他的赋税。据《礼记•王制》记载,西周改变了夏商以来的"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的制度,实行"以九赋敛财贿"的制度[3],其中就有"关市之赋",即市税和关税。市税就是在市肆征收的商品货物之税,是西周政府重要财政来源之一。据《周礼》记载,西周市税有(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之分。这些税收最后都上缴中央府库。关税的征收是由《司门》、《司关》、《司节》等机构负责。西周时期的关税和市税的税率都不高。从上面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建立了一套机构与法制,这其实也反映了西周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4],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5],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6];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7];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8];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9]。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10],"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1],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但唐杜佑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12]秦《田律》也规定:"八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各国田赋的征收税率不完全相同,征收管理也逐渐走向法制化,按田课税逐渐向田租、口赋、户赋、力役制转化。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为了保证国家取得田租,防止农民逃租及其他损失,秦律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田律》规定了田租应交粮草的种类、数量,如每顷地"入刍三石,藁二石";《仓律》规定了地租的保管,"入禾稼、刍、稿"要记帐并上报,每个仓库都要有一本帐。为了防止官吏据田租收入为己有,秦律规定了"匿田"罪,如果部佐已向耕田农民收取了田租,却不向上级报告,已经将土地授给农民并已收取地租的,就是犯"匿田"罪。[13]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徭役主要有更卒,正卒和戍卒,以及复除。复除就是依法规定或为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劳动者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摇役,最初名为"施舍",即统治阶级对劳动者的一种恩赐,复除制度伴随赋税制度而来,最早见于商鞅变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农业生产,其历史功能在于重农抑商,发展农业,促进生产,力争统一大业。其他杂税诸如:工商、盐铁、关市类等。随着秦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
    秦律对逃避赋税和徭役的行为也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秦律•傅律》为防止逃避人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处以耐刑;在户籍上弄虚作假的民户、典、老、同伍都要被罚"赀甲"、"赀盾",并判流放刑。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
    秦时的赋税和徭役很重,汉统治者在建立自己的王朝后,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汉初的一段时间盛行的是黄老思想,就是"无为而治",但是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无为而无不为"。当时不只是法制上要求省刑约法,整个社会都要求休息。秦末以来社会凋敝,生产破坏,人民生活困苦,《汉书•食货志》记载,"天下既定,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在这种情况下,汉家"君臣俱欲休息无为" ,"从民之欲而不扰民"[14],黄老之术成为其必然选择。
    在黄老无为的思想指导下,汉初七十多年里,生产得以恢复,轻徭薄赋,人民负担有所减轻,百姓安定下来,苛刑峻法得以控制,从秦律继承而来的法律条文虽然没有多大的修订,但执行起来要宽松得多了。《汉书•食货志》载:"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赋,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但在这种轻田赋并未久行,后又有所增加。至惠帝,"轻田租,复十五而税一"。 [15]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为了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将当年的田租减半征收,即将原来实行的什五税一减未为三十税一。至文帝十二年,再次减半征收当年的田租,次年"除肉刑及田租税率"。[16] 直至汉景帝即位,才恢复了"三十税一"的制度。《资治通鉴》载:"(景帝元年)五月,复收民田半租,三十而税一。"这一赋税制度一直延续两汉时期,始终未曾发生根本变化。
    赋役乃汉代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所以户律关系到国计民生。清人沈家本曾就汉时的赋税制度说过:"目无可考,其事以赋役为重要"[17],他考其内容有算赋、减算、勿算、不加赋、口赋、更赋、军赋、复除、户籍、灾害、官奉等。[18] 所以汉代的赋税除上述最主要的税种--田租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源就是口赋。这是承袭秦的税制。汉代成年人交纳的口赋称为"算赋"或"算钱",每人每年纳120钱。《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为了重农抑商,减少社会上多用于家内劳动的消费人口--奴婢,规定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引《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惟贾人与奴婢倍算。"
    汉代的算赋并不是一成不变,也有所增减。如汉文帝时轻徭薄赋,"民赋四十",而汉武帝时因为四处征伐,用度弥浩,曾经"民赋数百"。汉朝的口赋并不仅仅是针对成年人,其中还有一项口钱,是针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食货志》也有相关记载。汉朝的这种口钱直到东汉都未改变。
    汉代还有其他的税收种类,诸如财产税,商业交易税,以及关税,山海陂泽税等,只是其施行时间不一,间有中断。财产税有"訾算"和"占租"之分。前者是对商贾以外的百姓家庭征收的财产税,后者是向商人、手工业主、高利贷者正受的财产税。财产税是在汉时才开始征收的,此前未曾有。商业交易税古称"市租"。关税在春秋时去就有,秦仍沿袭。至汉文帝,曾有取消关卡之举,但景帝四年恢复,武帝时又废除。东汉也曾设关征税。
    
    三、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19]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20]
    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上述规定为正常年份的赋役负担,如遇国家有事或自然灾害导致减产失收,赋役负担可依法增减。《旧唐书•食货志》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尺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户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唐律对赋税制度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所有居民农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如数按期交纳税金与田赋,违者必予处罚。鉴于隋炀帝横征暴敛导致隋王朝灭亡的教训,唐统治者对征收赋税的官吏作了法律上的约束,唐律本篇要求地方州县官督缴所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缴)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21]所谓输课税之物,即应缴纳地租、调及庸、地租、杂之类。法律禁止"非法而擅赋敛"或擅加派。官吏如擅自增加赋税的构成犯罪,不但多征部分没入官府,并且"计所擅座赃论";如果中饱私囊,则"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22]此外,对于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者,唐律规定了"杖六十"的处罚。唐代一方面强调按期如数交纳赋税,另一方面,又注意差役赋敛的限度,以期平息农民群众的反抗情绪,维护王朝的长久统治。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1、"量出以制入",统计国家各项财政开支总数,据此确定应收赋税总额,再分摊各地民户进行征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七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2、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住地户籍,根据资产多少确定户等并纳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交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3、税额按资产及田亩数确定,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过去的租庸调及一切原杂税一律废除,"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已久。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增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23];4、户税按户等纳钱。地税按占田多少纳粟。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盐本在后周时期就有税,但自隋开皇三年起至唐初均无税。天宝、至德年间,盐每斗征税十钱,当时全国德盐池盐井都隶属于度支,"皆随月督课",沿海产盐地区,则以盐代粟,以输司农。史载"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24]乾元之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在产盐地设盐使,产盐户免徭役,官府收购所产之盐,按每斗加价一百钱出卖。后盐铁使刘晏创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制度;设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供应。同时,订法令,严禁私盐。"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陆佰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居其半,宫围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25]
    茶税的征收也是起于唐代,"度支侍郎赵赞议常平事,竹木茶漆尽税之。茶之有税,于此矣。"[26]但不久又停征。公元793年,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茶之有税,自滂始也。"[27]"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遇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28]后茶税增加,同时严刑苛法禁止私茶,致使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仅次于盐税。
    唐初无酒税,曾有酒禁。广德二年(764年),朝廷在军费开支不足的情况下,开征酒税:"天下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29]后酒税一直未变,但专卖制度时有变化。唐王朝商业发达,商业活动活跃,此时开始开征商税,不仅对城市,而且对商旅关津征税。当时的商税和关税主要有率贷、埭税、借商、商贩税、关税等。除上述税收外,唐还征收间架税,即房产税,以及市场交易税,时称之为"除陌"。
    唐代后期还恢复沿行一种税赋--契税。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估税在隋朝时取消。但到唐末五代时又恢复,只是限于田房交易,并为防止交易作弊,规定凡田房交易的契约都必须经由官府审查,加盖官印。后唐天成四年:"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30]后周广顺二年又规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日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钱物,方得与印。"[31]从此税契及印契成为土地房屋买卖得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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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琪雅
琪雅 @ 2008-01-06 01:10:25 评论
赋税在哪一朝代都有着变动,为的是适应本朝代的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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